[原创]认真对待增值税改革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立忠日期:2011-09-22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增值税改革,理论界和相关经济部门对于其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已达成共识,但在如何执行方面,仍存在很多争议。 增值税改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促进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开拓对外贸易的新领域。增值税改革还是我国货劳税制完善的内在需要,以及学习世界成功经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但是与前几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相比,下一步的增值税改革要艰难得多,改革涉及的利益矛盾尖锐复杂。比如,增值税改革将对税收、现行财政体制等带来较大冲击。据初步匡算,允许抵扣不动产的已纳税额将减收4000亿元以上。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加抵扣项目,对增值税的存量也将形成冲击。此外,1994年以来,营业税一直是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的主要部分,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据统计,除了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收入外,其余均为地税部门征收,归地方收入。2010年,营业税收入中中央收入仅占1.3%,地方收入占98.7%.因此,对这次增值税改革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谨慎处理。 此次增值税改革必须合理调整税负,认真确定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间接税,可以全部转嫁到下一环节去,增值税的实际负担人是最终消费者,纳税人缴纳多少税与企业并无关系。而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价格如能源、水等基本消费品价格和交通运输等服务项目收费,仍将存在严格的行政控制。一些竞争激烈的商品、服务的价格也没有放开。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增值税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转嫁税”,它对成本和利润的影响是企业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何况还存在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负担,以及企业“垫付”税款中发生的资金占用和成本支出。因此,增值税税负对纳税人有很大的关系,企业是很注重税负的。 对于增值税改革中基本税率的确定,学者们提供的方案主要有三个。*9方案是对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减轻企业在流转税领域的税负,相应降低增值税的税率。第二方案是根据不动产准予抵扣后实际税负的降低幅度,提高增值税率3个百分点,标准税率确定为20%,相应提高优惠税率。第三方案是基于各种经济、政治因素的综合平衡,原则上维持原税率不变。按*9方案测算,降低2个~3个百分点,将减收几千亿元。2010年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31768亿元,降低2个百分点,将减收4235亿元。在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额允许抵扣和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抵扣税额大量增加从而引起税负大幅度降低的前提下,进一步减收4000多亿元,这种“双管齐下”的措施对于财税决策部门来说是无法接受的。而实行第二方案,说服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同意提高税率也几乎不可能。在两难选择的情况下,第三方案或许是各方可以勉强接受的妥协方案,即企业从不动产抵扣上得到好处,从而乐意支持增值税改革;财税部门通过降低税负换来一个好的机制,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从制度上堵塞收入漏洞,为实际执行中增加税收创造条件。 同时,要慎重处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解决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全部扣除,是建立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统计资料,2009年全国增值税企业机器设备扣除数发生额1711亿元。按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与不动产比例为4∶6计算,如扣除不动产税额,2009年减税2566.5亿元,2010年减税2946.3亿元;营业税2010年收入14549亿元,按增值税中不动产比例为13.56%计算,减税1973.68亿元。因此,2010年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合计,如扣除不动产已纳税额,将减税4919.97亿元。这个数字将逐年增加。因此,如何在解决不动产扣除问题的同时,不对税收造成过大影响,是一个需要认真处理的重要课题。笔者建议,应采取“打组合拳”的办法。*9,对扣除不动产影响税收的情况及其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影响,进行认真测算,摸清底数。第二,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缓解冲击收入的强度,如先对部分行业和地区进行不动产扣除的试点。放宽机器设备的扣除范围,对机器设备与不动产划分不清的部分先予扣除等。第三,汲取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允许扣除库存原材料、零部件所含税额造成巨大混乱的严重教训,对存量部分的不动产一律不予扣除。第四,严格控制不动产扣除的范围,对用于生活、福利设施和大型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非生产服务经营用的不动产一律不得扣除。第五,对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严审批,分年扣除。对国家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如高铁、电网、核电站、机场等建设采取特殊处理办法,可以考虑用直接冲减投资的方法作为抵扣。 应该适当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国税、地税部门职责分工。关于调整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现有税制和国税、地税部门职责分工基础之上的,增值税“扩围”的实施,将对地方利益冲击很大,必须对现有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参照1994年税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成功经验,利用这次增值税改革的契机,对10多年来财政体制积累的问题作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行新的财政体制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财政体制的调整应当以向地方倾斜为原则,至少两方面可以考虑,*9,重新构建我国增值税分享体制。形式上仍可实施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办法,但要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因素,然后再确定分成比例。第二,结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体制的变动,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 要切实搞好增值税“扩围”的试点工作。笔者认为,交通运输业可以作为增值税扩围的突破口。理由如下:一是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零部件的加工、组装,产品的销售等各环节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以至整个生产经营的环节联系非常密切。将交通运输业与生产企业分别作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人割断了二者的联系,使增值税链条断裂。将交通运输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二是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在经营上有相当程度的交叉,而有关税法在兼营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实际难以操作。三是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运输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按7%抵扣,与运输企业按3%征收营业税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际执法上都存在很大漏洞。四是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将会遇到税负变化、抵扣范围扩大的问题。通过解剖“麻雀”,对整个增值税改革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五是交通运输行业收入不大,如何改革对整体收入影响较小。 关于在建筑业试行增值税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困难太多。一是由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的规模、资本有机构成、主要生产方式和核算办法差别很大,改征增值税后其税负会出现有升有降的变化,很难设计税率。二是建筑业的很多外购原材料如沙石、木材、砖瓦等,大多来自农业生产者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较大的困难。如何计算进项税额是难题。三是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各行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购买和自建的不动产将全部能抵扣进项税额,对整个增值税收入的影响过大。四是与交通运输业一样,建安筑装企业大量采用个人承包或集体承包制。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化的增值税管理是一道难题。因此,对建筑行业改征增值税既要积极又要采取稳妥的办法,要在认真测算建筑安装业改征增值税对收入的冲击,设计稳妥的具体实施方案后,再推出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要正确处理增值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完成《增值税法》的立法程序。这部法律不仅应包括增值税实体法的内容(如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等),也应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等)。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建立一套具有高度法律严肃性和简便高效、可操作性强的科学完整的增值税管理体系。 增值税改革与立法是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过程。对增值税法的出台,应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宣传,促成共识。二是做好方案,反复实践。三是抓住机遇,推进立法。增值税立法光有财税部门的强烈愿望和专家学者的大声呼吁,没有客观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增值税在各行业全面推开之时,应该是《增值税法》的出台之日。当然,不排除在试点过程中先行立法,然后逐步到位的可能性。 要增强增值税改革与其他税种改革的配套工作。一是要与消费税的改革完善相配合。增值税和消费税是“a1拍档”。应侧重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和聚财作用,发挥消费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二是要与企业所得税相配合。在增值税改革中,有些行业降低了税负,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对利润进行合理调节,并减轻“扩围”对税收的冲击。三是加快房产税和资源税的改革,为增值税改革减轻压力。 作者:广东省国税局原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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