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政策分析来源:中经专网作者:黄朝晓日期:2009-10-22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多年的税收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与原政策相比,调整后的优惠政策更为科学、合理。尽管如此,由于经济的复杂性,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其中不利于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过渡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明确了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并公布了*7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高新技术领域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 与原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新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享受1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二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原来与高新技术产品挂钩,改为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范围判断;三是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以突出技术创新导向。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 为了新旧税法的平稳过渡和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在新税法实施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过渡性优惠,即出台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通过比较可以发现,2007年3月16日以前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全国采用统一的过渡措施,不存在区域优惠。但是,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区域上有明显倾斜,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企业更为优惠。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符合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三减半期间执行12.5%税率)。相比之下,区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免税期,税率统一为15%。 二、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一)西部地区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困难重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而由于东部地区的开发区占了绝大多数,而且设立时间早、发展程度高,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区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这使得在享受基本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东部地区得到的政策扶持力度远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在《审计署说明开发区财政税收政策审计调查情况》中谈到,上海、天津、江苏、浙江、江西和四川6个省(市)所属87个开发区2003~2005年6月共减免税款183.56亿元,其中东部4个省(市)减免178.14亿元,平均每个省(市)44.54亿元,最多的达75.27亿元,而中西部两个省减免总额也才5.42亿元。税收优惠政策还导致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差很大,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据对611户企业2004年度所得税负担情况分析,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的平均所得税负担率分别为11%和27.9%,相差16.9个百分点。 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由区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转变,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与区外税负不平衡的问题。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依然难以享受政策优惠。科技部网站公布的《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2008)》显示:2006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100亿元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其中,广东和江苏超过了1000亿元。西部地区12个省、市和自治区,除了四川、陕西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100亿元外,其余的都在100亿元以下,而青海、宁夏、西藏、新疆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不到10亿元。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滞后的现实决定了西部地区在新所得税制下依然难以享受优惠政策。截至2009年4月中旬,全国有159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中61%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和广东(含深圳市)这5个传统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区。这意味着,无论是新税法还是旧税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东部,西部地区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在同样的产业优惠政策下,西部地区科技人才、技术、科研机构等社会环境远不如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困难重重。 (二)现行优惠政策不利于地区均衡发展 为了抑制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和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中央政府不断出台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政策。2000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3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2006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央政府先后推出的区域发展战略逐步取得了成效,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缩小地区差距依然困难重重,特别是缩小东西部的发展差距更是任重道远。2005~2007年,无论是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还是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相对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缩小幅度,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缩小幅度明显要低: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比率由2005年的1.55降低到2007年的1.50,下降幅度为3.23%,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比率由2005年的1.57降低到2007年的1.51,下降幅度为3.82%,而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比率只由2005年的1.55降低到2007年的1.53,下降幅度仅为1.29%;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比率由2005年的1.60降低到2007年的1.52,下降幅度为5%,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比率由2005年的1.40降低到2007年的1.35,下降幅度为3.57%,而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比率由2005年的1.98降低到2007年的1.93,下降幅度仅为2.53%。尽管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战略中,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最早实施的,至2007年已历经8年,但在缩小与东部的经济差距方面成果不如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显著,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任务仍然艰巨。 在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之所以出现西部地区开发最早却是见效最慢的情况,源于西部地区相较于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基础设施薄弱、自然条件差、技术落后、人才缺乏,要将政府的各种扶持政策转化为生产力尚需时日,同时也说明了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必须积极培植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高收益性、高渗透性和高扩散性,带动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发展西部的高新技术产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特别是税收政策的扶持,但目前对西部的高新技术企业只有产业优惠政策,缺乏区域优惠支持。而具有高新产业聚集效应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均享受比产业优惠政策更为优惠的区域优惠政策。毋庸置疑,具有双重吸引力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将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相比之下,西部地区既没有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又缺乏具有吸引力的区域优惠政策,如何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和人才是难题,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起来,实现东西部经济的均衡发展就无从谈起。 三、建议实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如果只有产业优惠政策,没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配合,落后地区将难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而优化产业结构,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背初衷的结果,即产业结构恶化。因为高新技术都往发达地区投资了。因此,我们建议给予西部地区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此促进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建议对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区域统一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又规定了更为优惠的政策。以上政策的实施将有力促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同时可能使软硬环境均不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西部地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为了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建议对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西部地区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行补助制度 制定“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计划”,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无偿资助,重点在产品开发阶段,扶持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三)对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是关键。各地区为推进本地经济的良性发展,纷纷出台吸引高级人才的奖励政策,人才竞争激烈,落后地区由于社会环境不尽如人意,在和发达地区的人才竞争中常处于劣势。鉴于发展西部地区的重要性,建议对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到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工作,进而加快西部地区发展。具体建议: 1、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建议对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内工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降低西部地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原有税率等级基础上,每一等级降低5%,税率*6不超30%。 3、提高西部地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多数属于高强度脑力劳动,劳动时间长,脑力消耗大。同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成本和继续教育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职员,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统一划定免征额有失公平,建议提高西部地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免征额,可考虑比一般员工高50%。 4、鼓励个人科技创新。笔者建议,对西部地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对西部地区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的奖励,在获奖人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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