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家庭*10生活用房来源: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作者:刘 俊日期:2008-07-07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中,如何界定家庭*10生活用房,仅凭税务部门力量难以掌握相关证据资料,加上深入调查难度大,给拥有多套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可乘之机。笔者从强化二手房管理出发,提出征管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管理规范”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以政府的名义下发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随意开具*10生活用房证明者,除地税部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由政府对开具证明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相应处罚。 其次,纳税人在进行二手房交易,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当提供房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10生活用房的证明,否则不能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三,地税部门应当成立专项审核小组,负责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的审核与外调,重点到纳税人房产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左右邻居进行取证核实,看是否为纳税人经常居住或本人居住用房,如是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空余房屋,则不视为纳税人的家庭*10生活用房,不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四,在对纳税人出具居民委员会证明和管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家庭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一是将纳税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地址与房屋产权证地址相互核对,对两者不符者,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则不得视为家庭*10生活用房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二是税务部门应将房产管理部门历年来所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根据编号、房屋产权证拥有人姓名、地址等信息编辑成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然后根据纳税人夫妻双方和户口簿上所属的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子女登记信息也应纳入查询范围)全部逐一输入计算机,查找房屋产权登记上其家庭成员是否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一旦发现,将不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交易情况复杂,加上相关监管措施不完善,管理难以到位成为不争的事实,各级地税管理部门应牢牢抓住"家庭*10生活用房的界定"这一重点,严格审核,创新举措,不断地完善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可靠性,尽量减少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彭泽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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