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国税法应明确规定对非法收入课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田敬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非正常的现象,来历不明甚至是非法的收入越来越多,能否对非法收入课税就成了一个现实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收入应纳税,大量非法收入游离于税法之外。那么,非法收入到底应不应该纳税呢?笔者认为,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不论从税收理论还是从税收实践角度分析,非法收入均应纳税。 一、非法收入及对其课税的必要性 (一)非法收入与应税收入。 非法收入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例如,受贿所得收入、走私收入等。从逻辑上看,非法所得概念中的“法”应该具有广阔的外延。无论是民法与经济法,还是行政法或刑法,都应该是其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一致。就民法而言,当纳税人违反合同时,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外,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可以被纳税人保有。在行政法中,尽管较多地适用没收、制裁手段,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的非法收入一律予以没收。例如,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非法收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对这类收入,一经发现,采取的办法主要是没收,最明显的就是受贿所得。另一类收入是一般违法,通过赔偿等补偿手段,可以合法保有的收入。对这类收入,目前不没收,而是采取补偿等手段进行纠正,例如欺诈所得。 应税收入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应税收入强调的是一种纳税义务,这种义务是随收入的产生而产生的,即有收入就必须申报纳税。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收入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该具有纳税义务。 (二)对非法收入课税的必要性。 我国税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非法收入应当课税,但是有关非法收入不课税,或者只对合法收入征税的表述,在我国税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从税收本质、税收公平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以及税款征收的实践进行分析,就不难得出应对非法收入课税的结论。 1.税收本质要求对非法收入课税。 从法律的视角考察,税收的本质是纳税人以维持国家公共职能为目的而向国家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它展现的是财产领域内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制衡关系。众多人的合法收入要承担各种税收负担,非法收入反而没有这种负担,且同样享受公共产品,这会使非法收入的获取者更有获取非法收入的动力。在审查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对非法收入不征税甚至可能导致纳税人将本构成合法收入的现金用于非法用途以规避税收,从而对于国家的税收权威性构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说,无论自然人或法人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要其享受了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就应当承担税收债务。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非法收入课税。 税收公平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如果将非法所得排除在税收课征范围之外,就会造成非法所得占全部所得比重越大者纳税越少,明显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受益负担公平上,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非法收入的获取者,同样获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甚至由于他们的非法所得庞大而占用较多的公共产品,对他们的非法收入不课税,同样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对非法收入课税。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不能仅根据课税对象的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课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是,非法收入给非法行为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入,而相应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仅能查处和没收其部分非法收入。例如,在我国,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获取了大量收入,如果不对这些非法收入征收税款,国家将流失大量税收。所以,从实质课税原则角度看,应税收入应该包括非法收入。 4.税款征收的实践要求对非法收入课税。 在税收征管实际中,税务机关在辨别收入的合法与非法性方面存在困难。纳税人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财产、收入事实,以合法收入的名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一时难以察觉。如果等有关执法部门认定这些收入的合法性后再决定是否征税,就很可能失去时机,造成税款流失。 二、发达国家对非法收入课税的规定 对非法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税制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都采取了与合法收入一样的税收管理制度。不论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只要达到纳税标准一律履行纳税义务。去年,意大利政府出台新法规定,由偷盗或诈骗所得的钱财也需纳税。为此一个名叫安东尼奥·佩罗内的小偷成为以身试法的*9人,他在盗窃130万欧元后被抓,不仅要全部上交赃款,还要为这些钱支付约合38.2万美元的税款。在美国,宪法赋予国会对所有收入征税的权力,包括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并规定企业对政府职员的直接或间接非法行贿或回扣的支出不予在税前列支。在美国,博彩事业很发达,其中有合法经营的,有非法经营的,但负有同样的纳税义务。非法贸易和经营利润与合法收入一样也负有纳税义务。在加拿大,对非法收入纳税义务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一致,侵吞公款、受贿索贿、贩毒等非法收入也要缴纳所得税。德国《税法通则》明确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也就是说,对收入是否纳税应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予以判断,只要满足课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是否合法。 三、对我国加强非法收入课税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借鉴税制完善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非法收入纳入税收征管范围。 *9,我国税法应当明确对非法收入课税的态度。应明确规定应税所得的内涵和外延,消除“只对合法收入征税”没有法律依据,“对非法收入不征税”也没有法律依据的状态。明确合法收入并非应税收入的前提条件,将非法收入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给非法收入纳税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以避免执法过程中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第二,应该从税收征管程序上将非法收入纳入应税收入范围。要完善税务登记程序,将合法性模糊的应税行为或推定非法行为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改变目前只有合法组织和合法收入才能办理税务登记的现状。 第三,在对违反税法的处理上,应将没收非法收入与征税相结合。税收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税务机关对收入进行征税,发现有非法收入时,在征税的同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相关司法机关,收入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机关去判断和处理。同样,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非法收入也应该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各个机关之间分工协作、共同监管。税收权力和司法权力不错位、不越位、客观上会使经济社会生活处于一种有序状态,加强对非法收入的监控和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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