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务管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宋长林 张志云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沙河口区国税局近期对民政福利企业税务管理情况进行了税收执法监察工作。通过对近二十户企业的检查,了解到大部分福利企业从总体上看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主要问题一是残疾人员上岗率未达标准;二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三是税负普遍偏高;四是征免税项目核算不清楚;五是挂靠经营,瓜分税款,是指一个人同时经营福利企业和非福利企业,根据需要任意调整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成本、利润,由福利企业开具发票,非福利企业抵扣进项发票,造成相关的非福利企业长期零申报、负申报,年年亏损,福利企业税负偏高,利润也高。 针对上述问题,检查人员提出了改进建议。*9、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力度。应充分发挥CTAIS的功能,严格审查福利人员身份证明,将其身份证号码通过微机进行登记、排序备案。检查福利企业时,应查清正常人员人数,以防止通过隐瞒正常员工人数,而达到福利人员占生产人员50%比例的现象发生。对企业福利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一律不得计算残疾人员比例。同时对那些根本不适应残疾人员工作行业的福利企业,坚决取缔其福利企业资格。第二、加强对新开业福利企业的审核及福利企业年审。对新办福利企业,税务机关要层层把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但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而且要有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并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审。切实做好一年一度的福利企业资格年审,确保福利企业名副其实。日常工作中要对福利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第三、切实解决福利企业税负偏高的问题。不论是总局还是市局都先后测定了各行业的平均税负水平,不同行业的福利企业也应加强管理,使之与这个测定结果相符合。凡是超过平均税负的企业,都应按超过的比例缴纳税款,不予返还,避免给一些非福利企业偷税创造条件,同时也解决了福利企业税负偏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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