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不开发票 帐外经营被查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郑莉萍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染织有限公司为民政福利企业,主要经营印染布、织布染纱等的制造、销售。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4324976.58元,实现销项税额5741857.14元,取得进项抵扣税额5303928.54元,进项税额转出11311.25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449239.86元,增值税退库为243385.71元。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7955092.17元,实现销项税额6423859.66元,取得进项抵扣税5891596.72元,应纳已纳增值税532262.94元,增值税退库为407859.52元。2006年1月7月实现销售收入24574359.07元,实现销项税额4177640.76元,取得进项抵扣税额3899945.08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277695.68元,增值税退库为225044.52元。 分局对其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发现其税负率明显偏低。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 1、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期间,帐外经营整理含税收入627131.85元、染浆含税收入2313020元,未开具发票,也未作纳税申报。 2、收取租用厂房单位电、气费收入1458832.8元,均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 针对以上情况,对该企业补缴增值税639168.42元,加收滞纳金71271.61元。因此,建议加强对福利企业加工收入的情况进行监控,防止其通过帐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款。 (作者单位:常州市国家税务局*9税务分局 郑莉萍) 作者:郑莉萍 作者单位:常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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