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与初步分析来源:浙江学刊作者:王鸿貌  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流失作为困扰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省的情况十分严重。严重的税收流失不仅减少了我省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且,还会损害税法的权威性与实施效果,导致政府经济信息失真,误导政府经济决策,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观念,从而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准确测算我省税收流失的具体规模,对于把握我省税收流失的现状,探讨我省税收流失的成因与特点,总结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指导我省税收流失治理工作,维护我省的税收与经济秩序,增加我省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发挥政府利用税收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我省在全国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省税收流失规模的具体测算                    关于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目前国内外大致存在四到五种不同方法。虽然每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由于思路不同,测算结果很不一致。其中,分别运用收支差异法对地下经济所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测算和运用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对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的规模进行测算,然后相加求和的方法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本文也将采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对我省地下经济和公开经济中的税收流失的规模进行测算,然后相加以求得我省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                    税收流失规模测算过程中所采用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是制约税收流失规模测算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将全部采用《浙江统计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所提供的统计数字。由于《年鉴》中的数据是依据统计法统计得来的,因此,采用这些数据就可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从而保证测算结果的准确性。                    另外,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在1994年初税制改革时形成的,且1994年是税制改革的试运行阶段,税收流失的情况难以反映当年我国税收征管的实际。而2002年的《年鉴》还未公开出版。所以,本文只对1995年到2001年这七年间的流失情况进行测算。                    二、我省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                    对于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根据目前世界通行的作法,是按照地下经济的规模与宏观税负的乘积得来的。因此,在进行测算时,关健是要得到地下经济的规模。依据收支差异法,收入与支出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二者在总量上应该是一种恒等关系。虽然地下经济的收入可能会被隐瞒不报而没有反映到统计数据中来,但在支出时由于没有必要进行隐瞒而会被有关的统计数据反映出来。所以,支出与收入的差额就可以近似地反映出地下经济的规模。这样,在求得地下经济规模的基础上,就可以根据宏观税率求得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总额。                    依据上述思路,我们首先需要求得我省城乡居民的收入总额。根据《年鉴》所提供的这七年间我省城乡居民人口数与人均年收入,可计算得出我省城乡居民的年收入总额分别为1557.56、1814.06、1947.70、2065.57、2218.21、2417.13和2694.33亿元。其次,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口数与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可计算出我省城乡居民年消费性总支出分别为1956.06、2075.38、2252.40、2356.66、2378.52、2826.16和3225.55亿元。最后,根据我省居民消费性支出与收入总额的差额求出地下经济的规模,然后与宏观税率相乘,就得出了我省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分别为28.25、17.95、21.48、26.75、13.58、42.45和68.05亿元。                    三、我省公开经济中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                    根据学者的观点,公开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可以使用税收收入能力估测法来进行测算。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依照税法规定的税收应征额为T1,实征额为T2,则流失额TL就为应征额减去实征额后的余额,即TL=T1-T2.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税种并存的复税制,所以,公开经济税收流失的总额就应该等于各个税种流失额的总和。但是,由于在对一些小税种的流失规模进行测算时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在《年鉴》中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所以,我们将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四大税种的流失情况进行测算,然后根据测算结果来推算出其他一些税种的流失情况。                                                                          (一)增值税的流失规模测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它的理论税基应当等于所有应税部门所贡献的GDP.但由于加工、修理、修配等部门的数据在《年鉴》中并没有反映出来,且实际上这一部分的税收收入较小,税收流失额相应较小,可以忽略不计,这样,我省增值税的应税能力大体上就相当于工业企业部门、批发零售部门和进口环节等三部门的增值税应税能力之和。另外,根据专家的研究,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各种法定优惠减免约占税收收入的15%-20%,我们以20%的*6比例扣除。                    1、工业企业部门增值税的应税能力。从理论上讲,工业企业部门增值税的应税能力应该是工业企业部门所贡献的GDP与增值税标准税率的乘积,然后扣除法定支出后的余额。故有公式                    增值税的应税能力=GDP×17%×(1-20%)                    按照《年鉴》所提供的统计数据,依据上述公式可求得我省工业部门增值税应税能力分别为:222.00、266.9、306.65、332.58、357.7、392.13和422.46亿元。                    2、批发零售业增值税的应税能力。从理论上讲,批发零售业增值税的应税能力应该等于我省每年的商品销售总额减去商品购进总额后的余额与标准税率相乘,然后再扣除法定支出后的余额,故有公式:                    增值税应税能力=(批发销售总额-购进商品总额)×17%×(1-20%)                    依据统计数据,按照上述公式可求得我省批发零售业增值税应税能力分别为24.27、36.14、49.6、24.94、33.47、37.40和31.11亿元。                    3、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税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主要是针对一般贸易进口的产品而征收的。据此,我们将以我省的一般贸易进口额作为理论税基,再与标准税率相乘,然后扣除法定支出后的余额,则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税能力。故有公式:                    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能力=一般贸易进口商品总额×17%×(1-20%)                    依据统计数据和上述公式,可求得我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税能力分别为:10.43、11.58、12.01、16.75、35.42、59.47和71.54亿元。                    在上述分项测算的基础上我们采用加总求和的方法得出我省增值税的应税能力后,减去每年我省增值税的实征额,就得出了我省增值税的流失总额,分别为99、131.62、161.18、123.8、164.11、128.84和115.47亿元。税收流失额与实征额的比例分别为63.06%、71.92%、77.84%、52.30%、62.26%、35.77%、28.18%.                    (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测算                    由于1997年之前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实征额并未在《年鉴》中反映出来,而从其他方面获得的数据又不具有权威性且相互之间差异很大,所以,我们将从1998年开始,按照《年鉴》中对城乡居民收入情况的分类和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将纳税人分为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和*6收入户四个层次来分别求出他们的应纳税额,然后相加求出应纳税总额,再与实际征收额相比较,就可以得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将起征点按每年9600元(800元, 12个月)计算,同时,税率也统一按最低税率5%来计算,故有公式:                    每一收入层次应纳税额=家庭总户数×所占比例×平均人口数×(年人均收入-9600)×5%                    经过实际计算,可得出我省1998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应征额分别为35.74、54.67、70.77和101.52亿元。与我省同期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相比,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分别为:18.83、32.59、41.55和49.83亿元。流失额占实征额的比例分别为111.18%、147.73%、142.2%、96.4%.                    (三)营业税的流失规模测算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业的营业税率为5%;2001年5月1日之前,娱乐业的税率为5%-20%,我们统一按5%计算;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为8%,2001年为7%.另外,对于税收优惠,我们统一按20%扣除。故有公式                    营业税税收收入=各税目的GDP×税率×(1-20%)                    根据此公式和经济统计数据,求得我省营业税应收额分别为58.23、68.83、74.86、81.01、91.33、109.59和130.18亿元。再与实征额相减,则我省营业税流失额就分别为22.05、20.98、18.84、14.94、16.42、12.38和5.29亿元,流失额占实征额的比例分别为60.1%、43.85%、33.63%、22.61%、21.93%、12.75%、4.20%.                    (四)进口关税的流失规模                    对于进口关税的流失规模的测算,由于《年鉴》中没有将浙江各海关进口关税的实征额反映出来,所以,我们将根据浙江一般贸易进口总额与国家规定的平均关税税率来求得我省进口关税的应税能力,然后根据国际货币组织专家对我国关税的实征额占应征额的比例来求出我省进口关税的流失规模。通过计算,可得出我省进口关税的流失规模分别为8.81、7.24、7.51、10.47、16.93、28.42和34.19亿元。                    (五)其他税种的流失规模                    通过上述测算可以看出,我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种的流失情况十分严重。但在实际上,除上述四大税种外,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目前还有十多个税种在征税,如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但是,由于对这些税种进行测算所需的大多数数据在历年的《年鉴》中没有能够反映出来,而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数据又不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再加上测算方法十分复杂,就使得测算过程难度很大而且测算的结果也很难具有准确性与科学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流失主要是在征管过程中形成的,而对于这些税种的征收与管理,除关税与农业税收以外,其他税种与增值税等的税收征管主体都是各级各类的税务机关,所执行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相同的,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与措施也都是一样的,因此,这些税种的流失比例也应该与上述四大税种的流失比例大体相同。所以,我们可以按照上述四大税种税收流失的比例来推算出其他税种的税收流失规模。从上述测算结果来看,除营业税的税收流失比例从1998年以来持续下降低于30%以外,其他税种的流失比例都接近或高于30%,再加上农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税源更为分散,征管更为艰难,税收流失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所以,把这些税种的流失比例定为30%是可行的。根据这个比例,我们进行计算,可得出企业所得税流失额分别为7.70、7.40、10.57、10.83、15.44、24.57和52.69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流失额分别为2.97、3.47、4.10、4.85、5.72、7.07和8.55亿元;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流失额2.61、2.97、3.03、3.75、4.33、6.82和9.47亿元;由于1995年和1996年的房地产税和印花税在《年鉴》中缺如,故1997年至2001年的房地产税流失额分别为1.42、1.87、2.24、2.80和3.39亿元;印花税流失额分别为0.32、0.44、0.46、0.69和0.91亿元。  四、我省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                    根据上述分项计算,我们就通过加总的办法得到我省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分别为171.39、191.63、228.545、216.53、271.82、295.59和349.78亿元。流失额占实征额的比例分别为70.59%、67.28%、69.88%、56.17%、59.80%、47.26%、43.08%.                    五、对我省税收流失规模的初步分析                    为了使上述测算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本文还将对其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                    1、上述测算的结果很有可能要比实际规模小一些。这主要是由于下述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在对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规模进行测算时,我们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很有可能要比实际数字小。因为,在收入统计时隐瞒收入者也有可能在支出统计时相应隐瞒其支出,特别是这些支出是用于地下经济活动时或是支出者有可能意识到公开支出有可能暴露其收入来源时。另外,我们在测算时所采用的是宏观税率。而根据学者们的研究证实,宏观税率要比实际税率要小。其次,在对增值税的流失规模进行测算时,我们只是对工业企业部门、批发零售部门和进口环节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而没有把加工、修理、修配等部门包括进去。虽然修理、修配和加工部门的增值税收入规模分别要比上述三个部门的收入要小,但它们三者之和也应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再次,在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测算时,我们所选用的是最低税率,税收优惠与减免都是按照20%的比率来进行的,这也可能要比实际的减免率为大。最后,我们对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并没有进行测算。因此,上述测算结果只能是一个比较保守的估计。                    2、对我省税收流失的整体测算来看,我省目前的税收形势与税收征管工作有喜有忧。可喜的是,在这七年间我省GDP的增长率为1.91倍。而同期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为3.34倍。税收收入额占GDP的比重也由1995年的6.89%上升到了2001年的12.03%.与此同时,税收流失额的增长率仅为1.94倍,与GDP的增长速度大体持平,而远低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我省税收流失额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也由1995年的70.59%下降到了2001年的43.08%.这一系列数字说明我省的税收增长中有近一半是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而不是来自于经济的自然增长。这表明我省的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各级税务机关功不可没。但同时也令人担忧的是,这7年来,我省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依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税收流失额占同期税收收入额的比例也高达43%以上,这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还是相对比例上都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这说明我省的税收流失规模依然十分庞大,税收流失依然是影响我省财政收入、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继续加大对我省税收流失问题的研究与治理,就是我省各级政府与税务部门必须重点研究、常抓不懈的工作。                    3、从对我省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来看,在这7年间我省的地下经济税收流失情况出现了两次比较大的起伏。这一方面表明我省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具有很大的规模,我省民间经济发展活跃。另一方面,也表明对地下经济的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还是十分激烈。特别是2000年以来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说明,我省的地下经济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且有了快速扩大的趋势。这进一步表明目前我省对地下经济的治理效果很不理想,需要研究新的情况,形成新的思路,提出新的方法,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                    4、从对我省公开经济税收流失的测算来看,主要表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9,从税收流失额占实际征收额的比例来看,各个税种的税收流失比例都呈现出了下降的趋势。如增值税由1997年*6时的77.84%下降到了28.18%,个人所得税收由1998年的111.18%下降到了96.4%,营业税由1995年的60.1%下降到了4.2%,下降幅度都比较明显。这说明经过几年的治理,税收流失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税收治理收到了明显的成果。第二,从各税种的流失规模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流失规模逐步缩小,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的流失规模则趋于扩大。这表明我省所采取的税收征管的制度、措施、手段对于不同的税种其效果是不同的。这就进一步提示我们对于一些税收流失情况比较严重的税种需要研究新的思路,采用新的征管手段和措施。第三,一些过去我们不太注意的小税种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流失情况发展迅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总之,以上的测算分析表明,尽管我省近年来在税收流失的治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总的来讲,我省税收流失的绝对规模还一直处于扩大的趋势,并且各个税种的流失情况也呈现出了一些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与税务部门在当前新的形势下,需要认真研究我省经济发展和税收流失的具体情况与特点,及时调整税收管理的思路与对策,针对一些流失情况比较严重的税种,需要制订新的管理制度,采取新的管理办法,加大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监控力度,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税收流失的治理问题。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税收流失规模的研究是为了把握税收流失的状况和使人们认识到税收流失的严重性。由于“经济学既是科学,也是艺术”①,这种测算结果只是近似地反映我省税收流失的规模。同时,由于税收流失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也涉及到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于公民的道德、习惯等的方面,所以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结为税收部门的失职或工作不力,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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