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4-11-10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某公司致电税务机关,咨询公司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能否弥补当年应税项目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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