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由立合同人承担来源:作者:叶静 朱彦 梁鹏 张帆日期:2014-07-30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入交易的情况逐渐增多,有少数企业或个人由于疏忽或纳税意识不强,忽视了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最近,严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幸好及时了解税法规定,才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严先生与罗先生各自经营自己的公司,而罗先生与另一合作拍档合股经营一间餐饮公司,年前严先生决定入股到罗先生的公司,经过共同商量决定后,今年3月初达成入股意向,罗先生以200万元将其原持有公司股权的40%转让给严先生,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过了一个星期,严先生的财务人员提醒他签订的这份股权转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1000元,严先生表示他听说罗先生已经缴交了这个合同的印花税,怎么作为股权受让方签份这样的合同都要交税,他不相信,于是亲自到地税部门咨询。 地税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根据严先生所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严先生和罗先生都应该以转让合同所载金额20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即使罗先生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是严先生也应该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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