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解答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地区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4-07-11字号[ 大 中 小 ] 1、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个人在大陆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个人在大陆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根据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进行判定。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1.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为183日)的个人,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时间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为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4、哪些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5、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 2.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开支部分;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哪些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中国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中国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中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7、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型公司管理层职务的外籍个人。 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因从事直接管理职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企业管理工作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驻华代表机构属于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在该机构会计账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 9、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1.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中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什么税率?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如下表所示: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表 11、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向取得所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次月15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备案?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不属于审批类的其他条款。 备案时,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需要出示的资料为: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备案时,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两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3)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限于该非居民纳税人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13、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审批?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享受协定待遇前,应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时,申请人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为: 1.企业 (1)需出示的资料 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 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两份); 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个人 (1)需出示的资料 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 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两份); 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而且,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县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14、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需持下列资料到区县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开具: 1.企业申请人 (1)需出示的资料 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明; ④如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出示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表》; ②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明复印件; ③提交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未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个人申请人 (1)需出示的资料 ①有住所个人提交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相关证明; ②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证明(护照等); ③如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出示上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表》; ②有住所个人提交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③无住所个人提交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证明(护照等)复印件; ④完税证明复印件,未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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