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地方税务局解答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工作有关问题来源:作者:日期:2014-05-23字号[ 大 中 小 ] 问题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涉及哪些内容? 答: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推出了“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等各项措施。 问题二、本市在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遵循报税、申报、比对、解锁等原规定下,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纳税人领购发票前应做好报税,领购发票时无需携带上述4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将直接通过报税信息来代替纸质发票验旧。 纳税人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等情形,对已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三、在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将事前实地核查改为事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问题四、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有何措施? 答:结合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采取以下措施: 1、缩短审批时限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且申请*6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即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将事前实地核查改为事后事项。 2、简并审批事项 对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申请*6开票限额为万元、专用发票数量为25份/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其*6开票限额为万元,专用发票数量为25份/月,纳税人不需另行办理发票限额、用量申请。如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月以上的,则需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五、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作了哪些简化? 答:原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论是否已认证,都要经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新政策取消了上述程序,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纳税人可直接将销售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作为认证抵扣凭证,认证相符即可抵扣。 问题六、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后还应注意什么? 答:针对开具红字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无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结合日常征管情况,纳税人往往容易忽视进项问题,为此特强调,购货方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21行填报“。 问题七、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范围有何规定? 答: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如纳税人2年(24个月)内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领取发票方法另行制定。 问题八、纳税人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照公告规定,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即日起就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增加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手续齐全的,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纳税人也可以在实际经营需要时办理手续。 问题九、已办理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的纳税人若发生公告第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2年(24个月)内不再受理,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问题十、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税务机关将按照要求,利用报税信息,加强纳税人日常涉税评估及发票使用过程监控管理,打击恶意蓄票行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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