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享受西部优惠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章健日期:2014-03-25字号[ 大 中 小 ] 设立在西部地区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保障性住房。在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向税务机关咨询,预售收入是否属于房地产企业享受西部优惠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中,主营业务收入指当年度房产预售收入还是房产完工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税务机关在落实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参照的是针对全国各个地区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比之前的规定,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取消了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概念。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中,主营业务收入按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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