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缴文化事业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樊剑英 汪萍日期:2014-02-24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是广告服务的核算范围。那么,广告策划、设计、制作是否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其中设计服务,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3〕37号文件将之前归属于广告服务的策划、设计归并到设计服务中,适用税率仍为6%,广告服务项下不再包括上述3类服务,那么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如今不属于广告服务的行为,因此不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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