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加盟商收取费用要缴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鹏娟日期:2014-01-26字号[ 大 中 小 ] 某品牌咖啡采用连锁加盟的形式向外扩张,当新的加盟商加入时,总部都要收取不菲的加盟费,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同时每个月向各加盟商收取管理费。“营改增”试点后,这两项收入是否为应税服务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商标权,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因此,转让商标权包括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向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转让商标使用权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而收取管理费属于为加盟商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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