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14-01-14字号[ 大 中 小 ] B公司近期决定以购买优先股股权的方式向B公司投入500万元,同时与B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约定整个投资期为5年,投资期内B公司需在每年12月15日按接受投资额的2%向A公司支付利息。此外,投资期满后B公司还需向A公司偿还投资本金500万元。在投资期间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在B公司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也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公司财务人员日前询问,此项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的此项投资行为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一方面,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属于权益性投资的范畴,另一方面,被投资方B公司取得投资后,每年需定期向投资方A公司支付利息,也符合债权性投资的条件。对于此类混合投资业务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A公司的情况来看,其与B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中提到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按照公告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混合性投资业务利息收入的具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9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应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年12月15日,将当年取得的利息收入500×2%=10(万元)确认收入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来说,如果与A公司约定的2%在税法规定的利率范围内,那么支付给A公司的25万元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