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有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谢正土日期:2013-12-25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浙江一家从事产品外观设计、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工业产品设计等业务的工业产品设计公司的姜会计致电国税局。该公司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人,安置残疾人员12人,姜会计问,该公司在增值税方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需符合哪些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所列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这个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7〕92号文件*9条第(一)项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又明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9条第(一)项*9款明确,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9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9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9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该公司安置的残疾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40%,已超过25%的比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或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只要符合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条件,不仅可以享受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且,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还可享受按所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以及对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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