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樊其国日期:2013-12-02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深圳市某物流公司账载记录罚款和罚息支出15.2万元。具体分为以下8项罚没款项: 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8000元;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5万元;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5000元; 4.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合计1000元; 5.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6万元,取得了相关凭证; 6.与别的企业签订合同,因未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执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取得了相关发票; 7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征收的滞纳金和利息3000元; 8.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1.5万元。 公司会计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上述8项罚没费用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3.8万元。 那么,该物流公司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确实有关于罚款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但并不仅只有此一规定。梳理税法,实际涉及罚款和税前扣除的规定体现在现行多个法律法规之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解释也明确,“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罚款的所得税前扣除处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来说,按照处罚的主体和依据不同,可以把罚款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性罚款,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另一类是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对于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其基本原则是,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物流公司会计对罚款的税务处理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处理应该是: 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8000元,属于税收滞纳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被工商部门处罚的5玩元,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罚款,不可在税前扣除; 被银行加收罚息5000元,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交通违章被罚款合计1000元,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罚款,不可税前扣除; 被消防大队罚款6万元,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罚款,不可税前扣除; 支付的违约金1万元,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逾期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而被社保部门征收的滞纳金和利息3000元,可以在缴纳当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1.5万元,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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