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存款利息收入要缴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卢越冰 吴伯湘日期:2013-11-1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中国银行某支行财务人员打来电话咨询,境外机构在我国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原来该市某上市公司外方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取得的收益已缴纳相关税费,但由于种种原因,该笔款项未汇出国外,存在中国银行某支行近5个月,取得利息158.7万元。现在这笔钱要汇出国外,银行不知是否应代扣利息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境外机构构成在我国未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该非居民企业应就从我国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缴纳所得税。 那么应该如何计算税款呢?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适用10%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因此,该境外机构取得的这笔存款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87万元,由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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