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农家肥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川爱日期:2013-10-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利用畜粪、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等有机物,采用有益微生物分解、转化畜粪和有机物的方法生产农家肥。该公司咨询,生产销售农家肥享受免税政策有哪些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纳税人生产有机肥产品,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是: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是: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同时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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