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程辉日期:2013-09-22字号[ 大 中 小 ] “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即非居民企业A公司实收100万元。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含增值税的收入额,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A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坐席员告诉财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明确指出“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所规定的所得主要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很明显,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不在“营改增”范围内,只有部分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营改增”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文件所指的所得主要指非居民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取得的符合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文件规定,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价款中含有增值税款,因此计算时应首先将其扣除。即非居民企业A公司的应税所得额=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100÷(1+6%)=94.34(万元),增值税应扣缴税额=94.34×6% =5.6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扣缴税额=94.34×10%=9.43(万元),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 =100-5.66-9.43=84.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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