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改“核定”后,往年亏损不能弥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拥莉日期:2013-08-06字号[ 大 中 小 ] 某人2011年成立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因当时自己懂点财务知识,自己管账,就被确定为查账征收企业,由于开办费返销大、经营不佳,当年亏损10多万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难以查账征收,2012年又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因马上就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请问:由查账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的亏损可否弥补?如果今年加强财务核算再由核定改为查账征收后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指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企业,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至于纳税人今年健全财务核算后,欲再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以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9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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