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观原因逾期仍可抵扣进项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红军 朱志江日期:2013-07-25字号[ 大 中 小 ] 夏会计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8月购置一套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设备——静电火花感度测试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由于原办税员不辞而别,造成发票逾期未认证,致使1.7万元的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2013年1月,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的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告知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不得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夏会计不同意税务机关的观点,认为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11.7万元。其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上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包括1.7万元的进项税额。为了解除疑惑,夏会计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夏会计对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的理解有误。该文件中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五种不得抵扣情形,即: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9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上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安全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但由于扣税凭证逾期,导致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未获得抵扣,这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因此,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不得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明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的原因被列入客观原因之一。所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继续申报抵扣1.7万元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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