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对外出租货车收入缴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顾培龙 高圣峰日期:2013-06-13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来电咨询,公司于2012年11月外购了2辆货车价值50多万元,用于本厂产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货车时增值税的进项税款已抵扣。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公司决定将购买的车辆对外出租给一家运输公司使用,年租金12万元。如今,公司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对这笔租金收入不知道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江苏、安徽两省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作为“营改增”的试点地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应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对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因而,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用于对外出租的行为也就属于对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申报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款为:120000÷(1+17%)×17%=17435.9(元)。因此,公司对外提供动产租赁的税款应随同公司销售的其他产品一起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