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备案逾期,可否享受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邹水贤日期:2013-03-08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同时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那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备案,该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显然,文中没有特别指明事后备案逾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 工作中有人会提出异议。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然而,该文件第七条又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言外之意,备案类减免税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可以有条件追补享受减免税待遇。另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税法适用原则,国税发〔2005〕129号文是旧的规定和减免税一般规定,国税函〔2009〕255号文是新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特殊规定,国税函〔2009〕255号文要优于国税发〔2005〕129号文。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事后备案逾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没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如实填写和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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