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业务问题来源:作者:日期:2012-06-15字号[ 大 中 小 ] 依据2011年12月辽宁省国税系统汇算清缴暨后续管理会议精神,对提交会议讨论具有普遍性的业务问题,辽宁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对新办软件企业界定问题。 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企业各项经济指标须经过几年方能达到规定的标准,一个从无到有组建的企业不可能成立时就被认定为软件企业。鉴于目前国家对新办软件企业没有明确界定,为了支持和鼓励软件行业发展,辽宁省暂定为只要企业*9次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即可视为新办软件企业,依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取得与免税项目相关的补贴收入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文明确前,按《有关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政府给予的相关补贴收入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不征税收入事后备案问题。 根据辽宁省国税局优惠备案的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不征税收入可比照文件中关于事后备案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备案项目应录入CTAIS系统的其他栏下,并建立相应管理台帐,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四、关于农村信用联社享受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10%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上报信用联社“收贷收息凭证”上注明农户的身份证号,在信用联社明细账的项目上增加身份证号一栏,如有重名可按身份证号排序避免一户多次多贷现象。应按事后备案管理,备案所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材料;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3、农户贷款明细帐(注明农户的身份证号);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筹建期间取得政府补助收入,应确认收入并计入收入总额,不得直接冲减开办费用。 六、企业为职工报销住房取暖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应列入职工福利费。 七、纳税人按国家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及省级民政、物价、财政局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取得*9笔收入的时候进行计算扣除。 九、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填报年度申报表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辽宁省国税局明确2011年度汇算清缴口径为: 一是年度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行及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行按“预售收入”的全额同时填列;附表三第五十二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按年度申报表原规定进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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