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来源:作者:池劲松 吴晓岚日期:2012-03-21字号[ 大 中 小 ]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后,许多软件询问: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这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㈠财政拨款;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其中,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是一项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把它定义为不征税收入符合税法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上述收入应在取得当年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把握这项政策的关键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提醒软件企业的是,企业在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或者因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和资金的支出应单独核算,要设置单独的会计核算科目或者设置单独的银行核算帐户,合理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 三、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006号]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因此,当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而税收上,这是一项不征税收入,应从当年收入总额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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