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扣除:新规定更合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袁立农 任景涛 吴泽本日期:2012-02-22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税务部门在对某小型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财务人员反映称,企业因快速发展需要,于7月1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80万元,期限1年,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而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仅为6.56%,但某合作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却达到10.5%。财务人员想知道,企业借款利息按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是否合理。 税法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应适用何种利率计算扣除,已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在提供的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由此可见,企业按税法要求对其应适用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提供情况说明后,其适用的税前扣除利率可以与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不同,企业可据此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税前扣除利率。上述公司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省内某合作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后,在计算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80×10%×6/12=4(万元),即该企业利息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