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所得税清算 才能转让全部股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 杨广水 刘建华日期:2012-01-05字号[ 大 中 小 ]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100万元创建一家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3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甲担任,2011年5月,甲、乙、丙三人商议将公司的全部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戊二人,包括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生产经营权、特种经营许可证照等,转让款项已由丁、戊直接存入甲、乙、丙各自的私人账户。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宗三个股东转让各自股权的案例,应当由三个股东就各自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让股权的是公司的全部股东,且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已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生产经营权、特种经营许可证照等一同转让给了丁、戊二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整体转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先由公司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然后再按照股东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如该公司的资产在股东转让股权时按账面原始价值确认的净值为300万元,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其他任何税费支出,则该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300)×25%=425(万元)。应代扣甲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分为:[(2000-425)÷100×40-40]×20%=118(万元);应分别代扣乙和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25)÷100×30-30]×20%=88.5(万元)。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