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抵税应分清类别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谢正土日期:2011-10-24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一家电力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美化城市环境,对所在县城的部分供电线路进行了电缆改造,购进了一批用于工程的电缆和铺设输电管道用的玻璃钢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电缆价格为2008547元、玻璃钢管价格为470085.47元,增值税额分别为341453元和79914.53元。企业不知该笔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又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构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再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电缆输电线路的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为“28”,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因此,该公司购进电缆,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341453元,按规定可以抵扣。根据所购入玻璃钢管的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构筑物,其进项税额79914.53元不得抵扣。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