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姜涛日期:2011-09-02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上半年正常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下半年没有缴纳。问其原因,企业会计说公司开发的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缴纳的税款正要申请退库。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改造项目有税收优惠吗?财税[2010]42号文件*9条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那么“城中村”和棚户区是一回事吗?“城中村”改造能否享受棚户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0]42号文件。 分析财税[2010]4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发现,当地的“城中村”和文件中规定的棚户区完全是两码事,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二是房屋结构不同。“城中村”是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健全;而棚户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三是批准立项单位不同。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是区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所以,该房产公司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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