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丁国卫日期:2011-08-18字号[ 大 中 小 ]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笔者遇到一个业务问题,一家股份公司报告年度发生一笔股权投资损失,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报批,但企业为了公司业绩,考虑到每股收益,在财务处理上未将股权投资损失在会计年度内进行账务处理,打算在汇算清缴时直接作纳税调减处理。该企业财务人员询问笔者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笔者学习后发现,文件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同时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很明显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都要在会计上作账务处理,这是作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不作账务处理的资产损失是行不通的。 同时,第25号公告提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则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第25号公告允许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相应资料,作为报告年度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很有利。因为有的纳税人,在报告年度未发现有资产损失,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发现。或者报告年度知道企业已发生资产损失,但未按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的资产损失,正如前面提到的股份公司在报告年度未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作了明确,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未在报告年度财务上作账务处理的资产损失,应属于“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纳税人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相关的资产损失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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