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承继房产无需缴纳契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凤柱日期:2011-07-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单位原是一家事业单位。前不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照改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与单位原有50%的人员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也由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在所承受的固定资产当中大部分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变更因改制所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名称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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