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一还一”如何确定成本和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邹小婷 李剑文日期:2011-06-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2009年该公司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的安置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每平方米是2200元,销售价格每平方米是3500元。财务人员想知道公司应如何确定该项目的收入所得和成本。  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假设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则视同销售所得额为104万元[(3500-2200)×800],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额则为280万元(8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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