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不当赠品“被”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鹏洲日期:2011-06-13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国税局对一家商场作出补税和处罚的决定。商场认为他们为促销向消费者赠送的商品并未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不应当纳税。 该商场在今年春节时,将一批商品作为促销礼品赠送给消费者。凡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一性购物达200元以上的,均可免费获得价值不等的礼品,共有38726元的商品作为促销礼品赠送出去。商场只是将主商品在会计上作“销售收入”处理,而将这批礼品在会计上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没有作“销售收入”处理,对促销商品单独填制了出库单。该国税局日前对这家商场进行了税收检查,发现有38726元商品用于促销活动未作“销售收入”处理,少提销项税38726÷(1+17%)×17%=5626.85(元),因此认定商场偷税5626.85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计2813.43元的罚款。 其实,国税局对商场作出的税务处理并不“冤枉”,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纳税人在会计处理的方式、方法上不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商场将促销礼品不作“销售收入”处理,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又未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应确认促销礼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商场的这种“满额送礼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要免掉促销商品(无偿赠送的礼品)的税收,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商品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如企业销售一台价值2000元的冰箱,赠送一台300元的微波炉,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台,金额2000元,开具微波炉1台,金额3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300元的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赠送的商品如果这样处理的话是可以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此,纳税人可以将促销礼品的实际价值并入商品价格中,再将礼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将礼品作为所销售商品的组合,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礼品和商品共同开具在一张发票上作为合并定价处理。这样,纳税人既可节税,又可避免不必要的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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