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款”是否计缴土地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凤柱日期:2011-05-13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电咨询,该公司开发沿街三层商铺245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12000元。现为进一步提高沿街商铺的商用价值,该公司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进行外墙装饰,购房客户共计向该公司支付装饰款5000万元。他们问,公司所收取购房客户的5000万元装饰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该公司因对沿街商铺进行装饰对购房客户所收取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对外转让收入当中。因此,该公司作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该就所收取的装饰款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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