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施工在何地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松土日期:2011-02-1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建筑企业有一个在外省施工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应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他们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近日,该项目部来电咨询,这种情况到底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本条规定,项目部应回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此项目部在外省施工,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第三条规定,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那么,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针对项目部的纳税地点问题,只有总部直接控制的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项目部不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区预缴。那么,如何界定这个项目部是总部直接控制还是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呢?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因此,上述项目部是否提供了外管证和证明文件是确定纳税地点的关键。假如没有如期按规定提供,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是可以要求对该项目部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条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项目部属于总部还是分支机构?这个先弄清楚了,在哪里向哪个税务机构缴纳,就清楚了。同时,跨地区施工的项目部应及时向项目地的主管税务机构提交外管证和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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