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出现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中英日期:2011-01-12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的,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 据此,如被税务部门检查出存在虚报亏损并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处理,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亏损属于虚报亏损,但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