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开发的房产不享受加计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隋桂华 曹建强日期:2010-11-29字号[ 大 中 小 ] A房地产企业应收B房地产企业的大额债权一时无法收回,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以B企业开发项目中的两栋商住楼作价1000万元抵债。A企业接手后不到1年时间即以1500万元转手出售,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A企业的计算过程为: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扣除项目包括购进成本1000万元,契税1000×4%=4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1000)×5.6%(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28(万元)、开发费用扣除(1000+28)×10%=102.8(万元),加计扣除(1000+28)×20%=205.6(万元);增值额123.6万元,适用税率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7.08万元。 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清算鉴证时,否定了企业的计算方式,并作出了如下解释: 1.不能加计扣除。尽管A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所转让房产非其直接开发和投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A企业买空卖空,类似于取得土地直接转让行为,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办法。 2.适用旧房及建筑物扣除规定。A企业的转让行为应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即扣除项目加计1000×5%=50(万元)。 综上所述,A企业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40+28+50=1118(万元),增值额为1500-1118=382(万元),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114.6万元。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