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自产自用货物应缴增值税而非营业税来源:作者:邢国平日期:2010-08-05字号[ 大 中 小 ] 建筑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 建筑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其自产自用设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含增值税应税劳务,下同)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含以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下同)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当分别核算劳务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例:2009年某建筑公司承建一栋住宅楼,完工时与开发商的结算价为550万元,从会计账簿核算结果看,在这部分收入中建筑劳务收入为450万元、自行加工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收入(含安装费收入)为100万元。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为:营业税=450×3%=13.50(万元)增值税=100÷(1+3%)×3%=2.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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