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按金融保险业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日期:2010-02-22字号[ 大 中 小 ]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的衍生产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期货包括货物期货与非货物期货。而非货物期货即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依据各种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指数期货三大类。因而,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并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也就是说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基于上述政策的规定,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就纳税人而言,仅对单位纳税人按差额进行征收,对个人从事股指期货买卖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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