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查询抵押人欠税信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彭海潇 荣彩日期:2009-01-1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税务机关召开税企座谈会,大宇公司朱经理抱怨税务机关泄露了其涉税信息。别人到税务机关查知了公司的欠税情况,有损公司形象。税务机关调查此事后,告诉朱经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向特定对象提供公司的欠税信息,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法合规。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大宇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困难,向大洋公司借款300万元,并用本公司的一套厂房作了抵押。大洋公司谷经理到税务机关了解大宇公司的欠税情况,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了有关申请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朱经理问,他是否也能查询别的企业涉税信息?税务人员告诉他,查询涉税信息,要依法依规,并出具相关的申请资料。作为纳税人,除了有权查询本企业的涉税信息之外,若想查询其他企业的信息,必须是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且也只能查询抵押人或质押人的欠税信息,其他信息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能查询。要求查询时,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以及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如果委托其他人员代为查询,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果申请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就不予提供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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