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为外国货币个税计算方法来源:作者:日期:2008-12-1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得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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