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有讲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晓杰 盘爱平 李黎明日期:2008-11-05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该线缆厂发生的产品灯箱和户外喷绘广告费用应与其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起,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扣除,如超过扣除限额,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风险提示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对于赞助支出,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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