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奥运门票费用须扣缴个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申红旗日期:2008-09-19字号[ 大 中 小 ] 将奥运门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内部职工,其实质是对员工的奖励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你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奥运门票属于“其他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将奥运门票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这部分费用,公司也要注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笔报销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在报销奥运门票额度较大的时候,要注意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限制,合理安排这笔费用支出,以免造成超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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