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二手房的“5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即差额征税)。5年时间证明如何认定,能否以购房合同作为认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又予以具体明确规定,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5年时间”证明是以产权证上的时间或者契税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与购房合同上的时间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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