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纳税调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利全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2005年12月某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报告:该企业一台机器设备于2005年10月提前报废,账面原值125万元,已提折旧78万元,处理残值变现收入3万元,报废净损失44万元。 税务管理员到该公司进行核实,发现该机器设备于1997年7月1日购置,价值125万元,当月即投入使用;该机器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残值按4%计;这期间该机器设备无非正常停用的现象。进一步核实发现,公司从1998年起到2004年止,每年有3个月该机器设备停用,因此未计提该机器设备的折旧。 [分析] 该机器设备折旧期为10年即120个月,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值125万元-预计残值125万元×4%)÷120个月=1万元,从投入使用到报废共99个月(使用期:1997年7月至2005年9月;可提折旧期:1997年8月至2005年10月。),应计提的折旧金额99万元,企业实际计提78万元,少计提了折旧21万元。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明确: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纳税调整] 据此,税务管理员要求公司对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额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并相应调整减少2003年度、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3万元,重新计算2003年度、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在2005年度应缴的所得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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