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需在2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在2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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