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境内放租须境内纳税来源:作者:叶静卓银玲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张先生是个海归派,上个月他正式成立了自己的新公司。公司的办公场地是以前留学时的洋朋友介绍的,是一家境外企业在境内的财产,按照合同,张先生每个月给境外企业付3万元人民币的租金。 临近月末,张先生从会计那里得知,对于这笔要支付给境外企业的租金,地税部门要求张先生必须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张先生十分不解,受益人在境外,为何要在境内纳税呢?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国公司出租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税。而具体由谁申报纳税,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如果该境外公司有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就应该按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进行申报纳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则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三是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局将会责成出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 据张先生的了解,该境外企业并没有在国内委派人员对这个财产进行日常管理,这么说来,做为承租人,而且又在境内,代扣代缴的担子就落在张先生的肩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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