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资不到位所得税如何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严永新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去年4月,某厂与澳洲马克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双方投资5000万元美元,其中澳方投资2000万元美元,中方以土地、机器设备折价2500万美元进行投资,生产家用纺织品。合同规定双方投资必须自签字生效后一年内到账,但澳方在出资800万美元后,以种种理由拖延资金到账。目前合同签字至今已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也开会协调过,但尚未解决问题。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60号)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贸企业的所得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而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公司目前情况,在有关部门没有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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