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邮品如何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登林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名下岗女工,2005年2月,几个下岗姐妹一道开办了一家超市。有人告诉她们,超市卖其他商品都是要缴增值税的,下岗职工也不能免;而卖集邮商品则不同,销售集邮商品,缴纳的是营业税,下岗职工可以享受免缴营业税的待遇。于是,从2005年8月初开始,便从集邮公司购进各种集邮商品在超市销售。因为相信卖集邮商品需缴纳营业税,而下岗职工又可以享受免缴营业税的待遇,所以没有申报纳税。 2006年8月15日,市相山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在对超市进行增值税日常检查时,发现超市2005年8月~2006年7月销售的集邮商品50046元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遂向超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7271.64元《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拟处40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超市销售集邮商品到底该缴什么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都应该缴纳的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当然,也有个别的例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9条规定,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但同时,该条还规定,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超市作为非邮政部门销售的集邮商品当然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应缴纳营业税。即使以后经营的属于免税货物或者免税劳务,也应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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